郑州交通职业学院廉洁自律管理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: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,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廉洁自律意识,从源头上杜绝贪污受贿等违规违纪事件发生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: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编教职工、工勤人员以及在本校工作期间的外聘人员。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三条:各位员工工作期间要廉洁奉公,忠于职守,不得利用职务上的权利和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 1、收受、索取学生、学生家长等管理服务对象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; 2、接受与学院有业务联系人员的贿赂和宴请; 3、借出差、考察、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、高消费娱乐等活动; 4、以虚报、谎报等手段在奖学金评比、辅导员业绩考核、职称评定中弄虚作假,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荣誉、职称; 5、自己或帮助他人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、生活用品谋取利益; 6、利用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敛财等。 第四条:禁止上班期间从事商业经营活动,规范业余商业经营行为。 1、不得在上班期间在从事商店等商业行为; 2、未经学院智能部门批准,不得私自在校内从事车票代销、商品展销等有偿中介活动; 3、未经申报审批,不得组织学生、教师为社会经营实体提供调研、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。 第五条:严格遵守学院公物和公费的各项管理规定,禁止假公济私,化公为私。 1、不得将学院车辆、电脑、电视、桌凳等公物据为己有或占用; 2、不得利用公务活动多借支公款挪作私用; 3、不得借公务活动之机多报销费用; 4、不得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存储应上缴学院的公款; 5、不得利用公费实施宴请或部门之间相互宴请等不良行为。 第六条:认真遵守组织人事纪律,严格按照人事工作制度办事。禁止利用选拔干部,人事任用之机谋取私利,不得有下列行为: 1、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; 2、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; 3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; 4、在干部选拔、人事任用中封官许愿,打击报复,唯亲是用,营私舞弊。 第七条: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 1、要求、指使提拔配偶、子女、其它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; 2、妨碍涉及配偶、子女、其它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处理; 3、为配偶、子女、其它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从事经商等行为提供方便。 第八条:遵守社会公德,不参加赌博、封建迷信、邪教等与职务、身份不相称的活动。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九条:凡违反第三至第八条款中各项规定,能主动交待,及时上交不正当的收益或终止不良行为,情节较轻者,给予从轻或免予处理;情 节较重者从轻或减轻处理。对于违反上述规定,而又不主动交待者,一经查实,除追缴既得不良收益外,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职务、终止合同等党、政纪处理;特别严重者,交由司法机关处置。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:本管理规定由党委统一组织、党政齐抓共管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落实,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。 第十一条:学院中层以上领导、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每学期要向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、纪检监察室上报本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:本管理规定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。 第十三条: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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